自然人許淼操縱金陵體育股票 被證監會罰沒4.7億元
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許淼,男,住址:北京市昌平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許淼操縱江蘇金陵體育(300651)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陵體育)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許淼的要求,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許淼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控制使用賬戶情況
2017年6月14日至2021年1月29日,許淼控制使用“周某宏”等47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用于交易“金陵體育”股票。
二、操縱“金陵體育”情況
2017年6月14日至2021年1月29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許淼控制使用賬戶組,采取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間進行證券交易等手段影響“金陵體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156,651,579.19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相關銀行賬戶資料、銀行流水及相關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電子設備取證信息、證券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許淼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許淼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其一,事先告知書認定的賬戶組中,與他人相關的22個證券賬戶并非許淼控制使用。在資金關聯方面,部分賬戶的保證金進出均與許淼無關;在交易終端關聯方面,部分賬戶與許淼控制的其他賬戶不存在交易終端重合;在交易特征方面,被認定同屬其控制的賬戶間存在明顯區別。
其二,部分賬戶大量交易系他人作出,相關賬戶的決策主體包括多人。
其三,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操縱期間內,許淼自認控制的部分證券賬戶并非全程由許淼控制使用。
其四,許淼控制的賬戶未以不正當手段影響“金陵體育”交易價量,不存在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觀故意或客觀行為。
其五,部分詢問筆錄與事實存在嚴重不符。
綜上,當事人請求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經復核,我會認為:
其一,操縱期間許淼使用他人提供相關軟件,決策交易“金陵體育”。他人向許淼提供證券賬戶及資金及相關軟件用于相關交易,許淼籌集資金并負責上述交易的交易決策,其他人按照許淼的交易決策下單。一是許淼具備交易決策“金陵體育”的客觀條件,其承認且有他人指認許淼負責相關交易決策。二是交易設備信息并非認定賬戶控制關系的唯一條件。三是許淼通過本人和他人銀行賬戶轉入轉出保證金,并籌集資金交易股票。四是交易風格不是認定賬戶控制關系的必要條件。
其二,我會對相關賬戶中非許淼決策的交易情況已經扣除。一是對許淼關于部分交易不應認定為涉案交易的申辯意見,我會對復核成立的部分予以采納并據實扣除。二是對許淼關于他人系自行交易決策的申辯意見。經復核,部分人員相關交易已在事先告知書中剔除;許淼關于其他部分人員自行交易的申辯意見,事實依據不足,不予采信。三是對許淼關于操縱期間內其他賬戶協助他人進行交易等申辯意見,因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信。四是對許淼關于他人具有涉案賬戶控制權并可以交易“金陵體育”、他人實際作出的交易量遠超過既有認定范圍等申辯意見。我會認為,本案認定的賬戶組交易數據中不包含他人控制使用的證券賬戶或他人控制的交易。
其三,許淼所謂部分證券賬戶并非全程由其控制使用的主張,或者與事實不符,或者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其四,許淼具有操縱“金陵體育”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一是許淼具有操縱“金陵體育”的主觀故意。許淼自認存在借用證券賬戶交易“金陵體育”;他人均指認許淼存在操縱行為;在案證據表明,許淼結識上市公司相關人員,存在關于控制交易價格的聯絡記錄。此外,許淼還存在與上市公司人員討論“金陵體育”股票情況。上述證據表明,許淼存在拉抬“金陵體育”股價的主觀故意。二是許淼有操縱“金陵體育”的客觀行為。本案認定賬戶組均由許淼控制,相關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采取連續買賣、對倒等多種手段,影響了“金陵體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其五,我會調查程序合法,認定事實理由充分。我會依法對許淼和其他涉案人員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我會調取的相關證據證明許淼實施了涉案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綜上,除根據許淼申辯意見扣除相關賬戶中非許淼決策的交易外,我會對許淼的其他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沒收許淼違法所得156,651,579.19元,并處以313,303,158.38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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