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迎修訂 新增“新股估值定價能力”專項評價指標
9月27日,《》記者從券商處獲悉,為貫徹落實證監會關于資本市場“1+N”系列政策要求,進一步做好券商投行業務質量評價工作,引導保薦機構提升執業水平,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修訂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并于近期向全體券商征求意見。
總體來看,《評價辦法》于2022年制定發布,旨在促進券商建立健全與注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壓實執業責任,切實提升投行業務執業質量。2023年,中證協對《評價辦法》進行修訂,新的評價體系實現對投行業務的全覆蓋,引導投行發揮服務科技創新功能,同時評價結果與券商分類評價等機制掛鉤,成為督促保薦機構提升執業質量的重要抓手。
今年以來,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新“國九條”部署要求,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資本市場服務科技企業高水平發展的十六項措施》《關于深化科創板改革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等系列政策,為積極落實上述監管要求,中證協擬對《評價辦法》進一步修訂完善。
修訂內容主要分為三大方面,一是,完善股票保薦業務執業質量履職盡責評價指標。包括明確保薦項目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扣分標準;完善保薦項目終止審核情形的扣分標準;完善保薦項目負面行為記錄的范圍及扣分標準,設定合計扣分上限;適當調整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監管措施的扣分標準。
二是,優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指標。結合《資本市場服務科技企業高水平發展的十六項措施》《關于深化科創板改革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等要求,進一步優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功能導向,在“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專項評價指標中,新增兩項標準:一是作為新質生產力的典型代表,在新產業(300832)新業態新技術領域突破了關鍵核心技術;二是擁有的核心技術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引領作用或者對于國家戰略具有重大意義。
三是,新增“新股估值定價能力”專項評價指標。為督促券商提升新股定價能力,提高新股投資價值報告質量,增加“新股估值定價能力”專項評價指標:一是定價能力評價標準,考慮破發、發行價格偏離度等情形;二是投價報告質量評價標準,考慮估值、盈利預測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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